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达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4198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住北京市海淀区**镇**村**号院**单元**号,系无业。2019年5月5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达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达拉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4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我院于2020年5月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6月5日重新移送。
达拉特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3年3月份,犯罪嫌疑人侯某某伙同曹某某向达拉特旗**煤炭经销有限公司法人武某某承包了公司的煤炭经营权,后于2013年4-5月份在没有任何业务的情况下,从吉林辉南县**煤炭经销有限公司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5份,发票应税货物为煤炭,发票金额为13415178.99元,税款2280580.43元,价税合计15695759.42元,从依兰县**矿业经销处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发票应税货物为煤炭,发票金额为5147589.27元,税款875090.19元,价税合计6022679.46元;同期给石家庄**煤炭贸易有限公司、元氏县**贸易有限公司、元氏县**贸易有限公司、沙河市**煤业有限公司四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97份,累计开票金额18890043.01元,累计税额3211307.31元,累计价税合计22101350.32元。
2012年10月,夏某某通过王某某介绍通过参股的形式变向购买了包头市**煤化物资有限公司的煤炭经营许可证。同期,夏某某在北京通过一个姓曹的朋友认识了侯某某。当时侯某某说手里有关系,能做煤,因为煤炭证年检需要做够5万吨,于是达成协议,据夏某某描述他完成5万吨的煤炭销售,资金、客户都是侯某某负责,每月向其交2万元的管理费。该公司2012年10月至2013年1月期间,取得柳河县**煤炭经销有限公司、辉南县**矿产品经销有限公司、辉南县**矿产品经销有限公司、辉南县**矿产品经销有限公司和辉南县**煤炭经销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1份。金额合计38797104.05元,发票代码2200122140,号码00490763-00490788 、00490802-00490805,发票代码2200122170,发票号码00370321-00370322、00370324、00370326-00370329、00364211-00364220、00831728-00831735、00372807-00372817 ,税额合计6595506.16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达拉特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在开票过程中是否有真实交易,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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