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大检知产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女,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5241961********,汉族,文盲,系北京**商贸有限公司监事,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乡**村**号,住北京市大兴区**园**号楼**层**。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7月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2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案件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2月3日至2月14日;自2020年4月11日至4月25日);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2月13日至3月10日;自2020年4月24日至5月20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1月至2015年12月间,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在韩某某(另案处理)的组织下,先后协助韩某某通过北京**商贸有限公司为北京**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6张(税额合计219305.73元),另协助韩某某通过北京**商贸有限公司为北京**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2张(税额合计438881.09元)。案发前,上述发票已全部认证抵扣。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于2019年7月4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北京**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5日补缴全部涉案税款及滞纳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银行卡交易明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韩某某、吴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民警搜查录像;5.其它证明材料:到案经过、身份证明材料等。
本院认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认罪认罚、补缴税款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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