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3041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5211998********,汉族,大学在读,家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县**镇**村**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11月期间,被不起诉人曹某某通过微信添加被害人楼某某的微信,在微信中“包装”自己为成功人士博取被害人楼某某的信任。被不起诉人曹某某虚构自己所有财物被江苏公安机关扣押的事实,从被害人楼某某处骗取人民币9400元。后曹某某又以让楼某某投资区域链项目,并许诺给其丰厚的回报为由,骗取楼某某人民币6000元。被不起诉人曹某某于2020年3月13日在深圳住处被抓获归案。现被不起诉人家属已退赔钱款于被害人,并获得谅解。
本院认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赃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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