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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诈骗案)_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41985********,汉族,中专文化,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户籍所在地武汉市口区**街**号**楼**号,住武汉市口区**园**栋**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执行。2020年8月2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吴宏敏,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

本案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将本案退回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4月17日至5月17日、2020年7月2日至8月2日);因案件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2020年4月3日至4月17日、2020年6月18日至7月2日)。

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5年5月29日,被害人陈某某欲向曹某甲、曹某某、吴某某借款40万元。曹某甲、曹某某、吴某某在明知陈某某经济状况不好,无房产抵押的情况下,诱骗陈某某好友张某某的女儿梁某某以自己名下房子(位于东西湖区**小区**栋**室)作为抵押与吴某某签订40万借条,借款期限2 个月,月利息百分之六。在借款同时,曹某甲、曹某某、吴某某迫使名义上的借款人梁某某与吴某某签订了全权委托吴某某售卖梁某某住房的委托书并予以公证,随后吴某某向陈某某实际放款37. 6 万元。2015年6月至2015年9月,陈某某向曹某甲、曹某某每月支付2. 4万的利息共4个月,合计9. 6万。2015年10月至2016年4月,陈某某向曹某甲、曹某某每月支付2万的利息共7个月,合计14万。2016年5月4日,曹某甲、曹某某、吴某某以卖房为威胁迫使梁某某与吴某某再次签订了全权委托吴某某售卖梁某某住房的委托书并予以公证。2016年5月至9 月,陈某某向曹某甲、曹某某每月支付2万的利息共5个月,合计10万。

2016年11月25日,曹某甲、曹某某陈某某连续两个月利息(2016年10月、11月)未付为由,认定梁某某违约,用上述的委托书和公证书,在梁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梁某某的住房过户到曹某甲及其老婆肖某某名下,过户前曹某甲代为偿还了梁某某房屋贷款386641元。在梁某某房子被过户后,曹某甲、曹某某多次到梁某某家滋扰,要求梁某某一家腾退房屋,并以卖房为威胁,迫使陈某某于2017年1月至2月向曹某甲、曹某某支付共计7万元利息。

2017年8月,曹某甲、曹某某再次以卖房为由威胁迫使梁某某、陈某某答应,梁某某、陈某某在偿还20万元拖欠利息,并支付13万元中介费、过户费、手续费后,曹某甲、曹某某以梁某某被过户的住房为抵押,向银行贷80万元,钱由曹某甲、曹某某使用,而此银行贷款的清偿由梁某某、陈某某负责,待此80 万元银行贷款清偿完毕后,曹某甲、曹某某再将住房返还给梁某某。2016年8月16日,梁某某向曹某某转账20万元,2017年8月23日,曹某甲以梁某某被过户的住房为抵押向中信银行贷款80万元,2017年12月13日,梁某某向曹某甲转账10 万元,2018年2月7日,梁某某向曹某甲转账3万元。2017年9月至今,陈某某、梁某某替曹某甲向中信银行共计还贷106597元,目前房子还在曹某甲及其妻子肖某某名下。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武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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