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科检一部刑不诉〔2020〕Z248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曾用名师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2301196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通辽市**菌业公司,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4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7月2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2020年11月25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某某,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8月3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2020年3月6日,我院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诈骗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后于同年11月17日撤回起诉。
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09年3月,科左后旗政府招商引资通辽市科左后旗**菌业后旗项目(曹某某为通辽市科左后旗**菌业法人),科左后旗**局向科左后旗**局预借修路款230万元,经时任局长周某某签批,借给曹某某的**有限公司修路款230万元,因某某局对修路款有代扣税款义务(扣税77820元),于6月4日打入**有限公司修路款222 1 8 00元。曹某某在收到修路款后,组织人员在菌业园区一条南北道修建了约有三公里的砂石路,在菌业园区修建了两条东西道长约两公里的砂石路,宽度约为六米,与当时承诺修建23公里菌业园区内砂石路明显不符,经审讯曹某某,曹某某称修建砂石路先用铲车将土地推平后再覆盖河沙和石子,再覆盖“三米土”后用压路机碾平,支付砂石路的费用为14万,其余款项均用于其他用途至今未偿还本金230万。
科左后旗**有限公司修建砂石路工程,该工程没有立项文件、批复、勘察设计、验收报告,结算评审,修路专项款余款用作其它用途。
经本院审查,认为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存疑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通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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