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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诈骗案)_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碚检刑不诉〔2021〕Z13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21199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镇**村**社。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6月2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12月25日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李某某、谭某某(均另案处理)两人投资入股在上海市松江区成立上海**有限公司,刘某甲和刘某乙(均另案处理)分别负责公司财务、人事,公司下设6个业务小组,每个小组设有组长一名,业务员4-6个不等。

2020年3月底时,李某某、谭某某共谋通过虚假宣传以售卖假收藏品并虚构事实收取保证金等方式实施诈骗。谭某某负责在阿里巴巴电商交易平台上购买虚假价值含量的“大国军威纪念币”纪念币、“最美逆行者”纪念币、“伟大领袖毛泽东”纪念币、玉鼠纳福、三色石等非官方渠道发售的纪念币、玉石等,并通过多种方式获取到全国各地有收藏爱好的客户姓名及联系方式。李某某、谭某某负责诈骗话术培训,并通过招募的业务员冒用“上海东方收藏工作人员”等名义打电话给有收藏爱好的客户,按照事先拟好的话术模板对售卖的纪念币等产品进行虚假宣传、夸大拟售产品价值诱使客户通过顺丰快递的方式以货到付款进行购买,后继续通过被害人收到纪念币中奖(事先将奖券放入纪念币的包装盒内)的方式免费赠送假玉石等产品,夸大该玉石的收藏价值虚假承诺三年后负责对该玉石进行拍卖,以此诱使被害人缴纳高额保证金再次进行诈骗。

2020年3月11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入职上海**有限公司,作为业务员售卖虚假价值的纪念币等假收藏品,并协助组长推荐假玉石收取保证金,涉案金额33479元。

2020年6月22日,公安民警将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后退出了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的手机、电脑、纪念币、玉石等物证;

2.常住人口登记表、刑事判决书、话术、银行流水、业绩表等书证;

3.证人苏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谌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和同案犯刘某甲、刘某乙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6.重庆和勤会计师事务所重和审(2020)第271号司法审计报告、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国家珠宝首饰质量监督检验中(重庆)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7.辨认、指认等笔录;

8.电子勘验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数额巨大,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从犯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且系初犯并退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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