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检一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女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11995********,汉族,高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辛集市,住辛集市***镇**村**胡同**号。因涉嫌诈骗案,于2019年11月4日被三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5日被三河市公安局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2019年11月14日被三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4日被三河市公安局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2019年11月29日被三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廊坊市人民检察院经请示河北省人民检察院依法指定我院审查起诉。三河市公安局于2020年3月13日以曹某涉嫌诈骗罪等,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3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三河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秋天至2017年春天,石某某、武某某取得辛集市怡养**项目后,私自设立售楼部,被不起诉人曹某充当会计,明知该项目系**养老社区且系违建项目,仍虚构该小区为政府特批养老房,五证齐全,以2300元至3000元每平米不等的价格,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出售该项目房屋,从中牟利。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三河市公安局认定曹某涉嫌诈骗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不起诉。
拟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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