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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诈骗案)_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满检公诉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女,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11998********,汉族,群众,初中文化,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龙山镇**村农民。2019年6月14日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9日因涉嫌诈骗罪由本院批准,次日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本案由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2020年1月5日、2020年3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在保定市满城区**红绿灯东行200米路北胡同内刘某某家参加一诈骗团伙,通过上课培训诈骗手段,利用手机微信与亲戚朋友聊天邀约加入诈骗组织并缴纳上线费,还在网上加陌生人为好友,并通过微信红包及转账等手段以处对象、过节、过生日、生病等手段要求网友发钱,作为其生活用度的开销。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在犯罪组织中所起作用较小,系从犯,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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