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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诈骗案)_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麻检一部刑不诉〔2020〕Z50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绰号长腰、脚,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11993********,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住广东省廉江市**镇**街**号**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7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11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3日补查重报

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9年5月份,被害人刘某甲对劳某某提出想通过其介绍贷款公司无抵押借贷钱款。劳某某(另案处理)伙同王某甲(另案处理)、王某乙(另案处理)和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等人虚构**财务贷款公司,通过**财务公司可为刘某甲无抵押借贷钱款5000元。5月29日,王某甲以**财务公司业务员的身份通过其微信号: 44****,昵称“**”转账5000元借款至刘某甲的微信,通过设立“下户费”、“手续费”、“抵押金”、“佣金”等名目收取费用,虚增贷款金额为8000元,由劳某某与刘某甲签订“借贷”协议书,诱使刘某甲签订远高于实际借款数额的“借贷”合同。规定刘某甲按照30天的还款期,每天偿还本金和利息290元至**财务公司员工王某乙的微信“**”,即刘某甲实际偿还本息共8700元。2019年7月份,劳某某向刘某甲提出,将刘某甲父亲刘某乙名下的现代牌酷派轿车(车牌号:粤A5****)抵押给贷款公司,可借贷15000元钱款。7月22日,经劳某某介绍,王某甲和曹某某以贷款公司业务员的身份与刘某甲签订抵押轿车贷款协议书,以粤A5****小轿车作为抵押物贷款,由曹某某通过其微信号:“**”转账15000元借贷款至刘某甲的微信。曹某某转账借贷款给刘某甲后,以“保管费”、“停车费”、“佣金”等名目,要求刘某甲转账2500元给劳某某,规定刘某甲按照每个月偿还利息1500元和支付500元的停车费,直至还清15000元借贷款。刘某甲事后担心曹某某等人霸占其轿车,提出还清借贷款取回其轿车,曹某某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归还该轿车。2019年8月2日,曹某某以贷款公司业务员的身份借贷5000元钱款给刘某甲,并通过其微信转账钱款至刘某甲的微信,曹某某等人通过设立“手续费”、“抵押金”、“佣金”等名目收取费用,虚增贷款金额为8000元,与刘某甲签订“借贷”协议书,诱使刘某甲签订远高于实际借款数额的“借贷”合同。规定刘某甲按照40天的还款期,每天偿还本金和利息281元至曹某某的微信“**”,即刘某甲实际需偿还本息共11240元。因无力偿还高额的利息,刘某甲每天被曹某某、王某甲、劳某某等人的辱骂威胁,对刘某甲的生活、工作、心里造成重大影响,甚至做起介绍卖淫获取一点利润偿还利息。8月11日,刘某甲因涉嫌介绍卖淫罪被湛江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派出所刑事拘留,向曹某某等人偿还借贷款项至8月10日止。曹某某、王某甲、劳某某和王某乙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诈骗手段,使刘某甲负担“借贷”协议书所指的债务,曹某某等人获得对应债权,制造虚假给付痕迹,最终获得远高于实际借款数额的钱款,致使刘某甲遭受财产损失。

2.被害人林某甲经林某乙了解劳某某的贷款过程无需抵押等手续。并与劳某某商谈的事项,若贷款3900元,贷款合同的贷款金额为6000元,还款期为30天,每日要准时偿还利息和本金约210元。2019年5月20日,林某甲经劳某某的介绍,向王某甲的“**财务”无抵押借款6000元,双方约定分期30天还,每日偿还本金利息210元,扣除抵押金和手续费等费用,王某甲通过微信转账给林某甲3900元。到了6月2日林某甲偿还清第一笔6000元借款的本金和利息,继续向“**财务”借第二笔款6000元,王某甲通过微信号向林某甲转账3900元。林某甲偿还了几天后感到压力巨大,为了不逾期偿还,6月11日林某甲继续向“**财务”借第三笔款6000元,扣除各种费用和填补上一笔的余欠款,林某甲收到王某甲微信转账3050元。后林某甲每天会准时收到信贷公司的催款信息,为了填补缺口及延长还款期限,6月26日林某甲向“**财务”借第四笔款8000元,扣除各种费用和填补上一笔的余欠款,王某甲通过微信转账3340元给林某甲。

林某甲于7月4日向“**财务”借第五笔款10000元,扣除各种费用和填补上四笔的欠款,收到王某甲微信转账3845元;林某甲继续向“**财务”借第六笔款10000元偿还账务,扣除各种费用和填补第五笔的欠款,收到王某甲微信转账3031元。最后林某甲无力偿还王某甲等人债务,在家人以及朋友的东拼西凑下一次性偿还约50000元才还清。

同年7月底,王某甲电话联系林某甲是否需要钱,由于林某甲资金紧缺继续向王某甲贷款,后王某甲和一名男子驾驶一辆白色小汽车在麻章区**路**所门前路面与林某甲见面,经王某甲介绍该名男子姓曹(曹某某)是**财务业务员,说可以贷款给林某甲,林某甲当场提出借款10000元并签订借款合同,后林某甲添加曹某某的微信号“**”,扣除各种费用后林某甲得到5866元,接着曹姓男子通过微信号:“**”向林某甲微信号转账5866元,往后林某甲需每天微信偿还434元本金和利息到“**”微信号。直到同年的8月1日,林某甲继续向曹某某借款10000元,同样是转账5866元给林某甲。 8月9日林某甲又向曹某某借款20000元,到手有10550元,由于林某甲借新账补旧账,金额积累大后无力偿还,在偿还了两三期后林某甲就停止还款。为了逼林某甲偿还账务,王某甲、曹某某不断打电话辱骂、威胁林某甲不按时还钱就到其工作单位及居住地方闹事,而林某甲为了躲避王某甲等人的讨债,假装生病请假不上班,也不敢待在住处。于是2019年8月15日,王某甲、劳某某和曹某某一同到林某甲原单位(**镇**所)追债,领导与同事议论纷纷,次日导致林某甲被单位辞退。还有到林某甲以前湛江市赤坎区居住的地方到处向邻居宣传欠债不还钱,将借条复印放大张贴在楼下门卫值班室处及住处大门周围,王某甲还将这些事情拍照发送微信给林某甲制造心里压力,后导致林某甲被前夫的小姨扫地出门,无家可归,也没有钱出外租房住,身边的亲戚朋友远离,只能寄居在姐姐家中。王某甲、劳某某、曹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诈骗手段,最终获得远高于实际借款数额的钱款,致使林某甲经济损失严重,为了逼林某甲偿还债务,采取暴力、威胁恐吓等手段向被害人索要债务。

3. 2019年8月5日13时许,被害人张某某因资金紧缺,与劳某某贷款,劳某某跟张某某讲明白借款的利息、担保金、其他费用、最后得到的金额等。按照约定,由王某甲借款8000元给张某某,扣除各种费用后张某某只得到5340元,王某甲让张某某先将当天的本金和利息共281元转到“**财务”的微信号,接着王某甲微信转账5340元到张某某的微信,往后每天中午12时前张某某通过支付宝账号还款。9月5日,张某某提前还清上次借款继续向王某甲借款8000元,扣除各种费用后,张某某收到微信转账的5200元。2019年8月24日,王某甲说另外一人再借张某某10000元,向张某某推荐并添加曹某某的微信号:“**”,按照规定扣除各种费用后张某某能够得到6800元,曹某某先要求张某某微信转账当天本金和利息共351元,接着曹某某微信转账6800元给曹某某,后张某某每天通过支付宝账号:1336012****在中午12时前向支付宝二维码:“**”还款,到了2019年8月24日后,张某某就通过微信号:Cle83****向微信号:Jsuda****,昵称:“**”还款。9月4日,张某某再次向曹某某借款20000元,扣除各项费用后,曹某某通过支付宝账号向张某某支付宝转账13600元,往后张某某通过微信向微信号:Jsuda****还款。

为了能按时偿还贷款,张某某只能借新款还旧账、甚至将近向10家信贷公司借款,借东家还西家,就这样不断循环借贷,一环套一环,借款利息不断上涨,借款金额越借越高,最后倾家荡产,同时张某某每天被不同的信贷公司催款。2019年9月10日后,由于张某某无力偿还巨额的欠款,“**财务”和“**”就开始不断在微信催款,并且每天接到劳某某、王某甲和曹某某的催款电话和微信语音,甚至辱骂威胁张某某,扬言再不及时还款就会上门等,还在言语暗示要对张某某及其亲人制造威胁和伤害,导致张某某不敢接听陌生电话。为了能够让张某某偿还债务,劳某某、曹某某等人经常到张某某**市场的档口及住处追债,将上门讨债的视频发送微信至张某某。张某某害怕受到伤害就躲藏在家中不出,任由陌生人敲门,还交代小孩凡是有陌生人敲门都不能开,也不要出声,小孩在家中常常担惊受怕,邻居都有意疏远我,丈夫多次因为此事与张某某吵架,张某某不敢下到市场开档做生意,夜里难以入睡,心里受到极大的创伤。在王某甲、劳某某、曹某某的追债压力下,张某某只好将家里的小汽车低价转手给朋友换钱还债,丈夫一人辛辛苦苦做生意赚钱给张某某偿还账务,这样躲藏在家将近一个月后,张某某冒着生命危险下到档口帮助丈夫做生意。劳某某、王某甲、曹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诈骗的手段最终获得远高于实际借款数额的钱款,致使张某某经济损失严重,后为了让张某某及时偿还债务,以电话威胁恐吓张某某及其亲人的安危,上门骚扰张某某亲人的生活等暴力手段向被害人索要债务,导致张某某的家庭矛盾爆发,夫妻关系不和,让张某某和家庭付出了惨重的代价。

4. 2019年7月12日,由于黄某某资金紧缺,得知劳某某是贷款的中介人员,并且联系劳某某询问办理贷款事项,后劳某某上门与黄某某商谈办理贷款合同的细节。当黄某某与劳某某等人谈好有关贷款细节后,劳某某叫黄某某加**财务的业务人员王某甲的微信,后王某甲问黄某某能否还得起钱,是否有固定工资收入,是否能还得起钱、工作生活的地方等问题,并叫黄某某将身份证照片通过微信发至其微信留底,然后 劳某某与黄某某签订一份10000元空白借款合同,签完合同王某甲让黄某某添加一个“**财务”的微信号。黄某某添加完 “**财务”微信号,按照约定王某甲的要求,先向“**财务”这个微信号偿还当天的贷款本金与利息(即转账424元),接着劳某某才将现金7000元交给黄某某,这样黄某某与“**财务”签订完第一笔借款,往后黄某某需要偿还的债务是按照借款合同上的10000元金额的,期限为30天;到2019年7月29日黄某某继续与王某甲借款4150元,但是王某甲要求与黄某某签订的借款数额为6000元,期限为30天,王某甲也是要求黄某某先把当天的本金和利息261元转到“**财务”这个微信号后才将借款数4150元从微信转给黄某某,这样黄某某一天需要偿还第一笔和第二笔债务。大约黄某某还债还一周后,到手的钱款几乎全部用来偿还债务,工资也根本不够偿还**财务的贷款数额,为了去填补欠款缺口及延长还款期限于2019年8月6日,在王某甲等人的威胁恐吓下,黄某某被逼再次向**财务借第三笔贷款7000元,按照**财务的要求借款合同为10000元,期限为30天,之后按照天王某甲的要求,每天需要支付本金和利息424元,**财务的业务人员将扣除各项费用后的7000元贷款从微信转给黄某某,并要求黄某某把第一笔的债务数清完,这样往后黄某某需要向**财务支付第二笔和第三笔的债务;因每天偿还的本金和利息虚高,黄某某偿还了几天后感到压力巨大,为了不逾期偿还, 2019年8月15日,黄某某再次与**财务借款7000元,借款合同虚高到10000元,期限为30天,黄某某每天需要偿还债务本金和利息为424元,后**财务要求黄某某把第二笔债务的尾数先清完,这样黄某某就每天需要支付第三笔和第四笔债务。在黄某某无力偿还账务时,王某甲、劳某某经常诱惑黄某某继续贷款偿还债务,于2019年10月9日介绍曹某某(Jsuda****)给黄某某借款6500元,借款合同虚高到10000元,期限为30天,黄某某每天需要向劳某某微信偿还债务本金和利息为450元,偿还一些天后,黄某某无力偿还,劳某某等人就通过微信或者电话恐吓威胁黄某某,说不按时还钱的话就会上门等话,还说会拿着欠条向邻居及其工作的地方到处宣讲黄某某欠债不还钱的事。最后黄某某在朋友和家人的帮助下将所有的欠款还清。王某甲、劳某某等人通过软暴力讨债的行为导致受害者导心理压力大,精神恍惚,睡觉都睡不好,使黄某某经济损失严重。

5.受害者李某某由于生意上资金出现问题欠了其他贷款公司的债务并且无力及时偿还账务经常被人讨债。2019年8月24日,劳某某得知情况后打电话给李某某,自称是一名贷款的中介人员,借款无需抵押物、低利息等诱惑李某某贷款,并宣称公司可以安排人亲自上门服务与商量贷款的事项。当劳某某与李某某约好地方,劳某某添加李某某的微信,向李某某推荐微信号: 44****,叫李某某把300元上门费和200元辛苦费转到这个微信号。李某某就按照劳某某的要求通过自己微信号分别向44****微信号转账300元和200元。大约20时许,劳某某、王某甲到达吴川市**镇**车站附近,约李某某出来商量贷款的事项。当李某某来到约定的地点后,劳某某与王某甲核实李某某的有关信息,要求李某某带他们去商铺与住处,了解李某某每个月的收入等情况。了解有关情况后,劳某某与王某甲就拿出事先准备好的借据,叫李某某在借据上写上数额10000元、借款期限的借条,后叫李某某在借条上签名画押,并要求李某某还款是每天12点之前要偿还,共30期,超过12点就作为逾期,需要罚款。签订合同后劳某某、王某甲跟李某某说按照公司的规定借款10000元,需要扣除3500元各项费用和抵押金,最后得到借款中6500元。劳某某还向李某某推荐曹某某的微信号:Jsuda****,昵称:“**”,叫李某某先把当天的本金和利息共534元转到这个微信号,微信号:Jsuda****才会把实际借款转到李某某的微信上,劳某某、王某甲还说一些暗示李某某的话威胁李某某要按时偿还债务,若是不按时偿还债务会遭人上门。往后李某某需要向Jsuda****,昵称:“**”偿还债务,当李某某逾期偿还债务时,劳某某等人就打电话辱骂李某某,宣称是不是要找人上门封档口,把借款贴到居住的地方,还威胁要李某某罚息100元。李某某在无力偿还债务下整天遭到劳某某、王某甲等人电话恐吓、威胁、辱骂,只能向朋友亲人东拼西凑才勉强够每天偿还他们的债务而已。到了9月2日,李某某再没有能力偿还劳某某、王某甲、曹某某等人债务,就哀求王某甲、劳某某、曹某某等人是否可以宽恕几天偿还债务,遭到王某甲、劳某某、曹某某等人骂李某某爹娘这些话侮辱李某某、让李某某难堪。后劳某某、王某甲说可以继续贷款给李某某,这样就有钱还债了,在王某甲、劳某某等人的威胁恐吓下,李某某被逼继续向他们贷款还旧账,于是约好李某某在李某某的商铺附近见面,按照第一次借款那样,李某某需要向王某甲、劳某某提供300元的上门服务费用,李某某东拼西凑才凑够300元转到44****的微信号。后劳某某与王某甲开车到**镇**车站附近与李某某签订合同,借款8000元,扣除各种费用后李某某能得到4700元,期限20天,王某甲还向李某某推荐了一个微信“**财务”( wxid_34334432****),叫李某某先把当天本金和利息共601元转到“**财务”这个微信号,接着微信号为44****向李某某转了4700元,收到借款,此后李某某每日需要向wxid_34334432****还款,需要同时偿还第一笔与第二笔债务。李某某每天省吃俭用、努力赚钱都偿还不了王某甲、劳某某等人高额的债务,整天被王某甲、劳某某等人喊打喊杀的,睡觉都睡不好。大约到了9月10日,李某某在劳某某、王某甲等人的威逼下,继续贷款8000元用来偿还债务,期限分20天还清,扣除各项费用,李某某得到的只有4800元,后44****这个微信号向李某某转了4800元,收到钱后李某某此后每日需向**财务wxid_34334432****还款。到了9月26日,李某某又向王某甲贷款8000元,期限20天,实际得到手的只有4700元,为了逼李某某能按时偿还债务,劳某某、王某甲等人每日每夜打电话骚扰、上门来过李某某的商铺、住宅的地方,李某某为了躲避不敢回家休息,也不敢打开商铺做生意,导致客源流失,经济受到损害,甚至不敢接听陌生电话。王某甲、劳某某等人甚至向李某某说了有些人不还钱会遭到他们公司喷油漆、会在上班的地方和生活的地方张贴欠条等方法。而为了能偿还每日的本金和利息,李某某多次向朋友、亲属借钱,导致李某某在朋友面前失信,有时候为了几百元甚至与朋友闹翻,亲属远离。后李某某向劳某某、王某甲说了公安机关已经调查此事,王某甲、劳某某还警告如果报警的话,会找人封商铺等话。王某甲、劳某某等人通过软暴力进行讨债,使受害者精神奔溃,经济损失28266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在侦查阶段被扣押的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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