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灵检一部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23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灵台县,住灵台县**镇**村**社**号,1994年5月19日因犯抢劫罪被银川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5年6月因殴打他人被平凉市崆峒区西大街派出所罚款500元。2019年11月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灵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灵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一次退回补充侦查,灵台县公安局于2020年10月12日补查重报。
灵台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5年6月,曹某某以帮助付某某在灵台农商银行吊街分理处办理贷款为由,诈骗付某某人民币6000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灵台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曹某某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付某某6000元,证据之间存在矛盾,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平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灵台县人民法院起诉。
灵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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