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花检公诉刑不诉〔2020〕152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6199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固始县,住河南省固始县**乡**村**组。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1月27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4月1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被不起诉人曹某某与夏某某认识并确定为恋人关系。2019年8月19日至8月31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虚构借款的事实,以开车撞人需垫付医药费、车费等为由,骗取夏某某共计人民币2300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的亲属赔偿被害人人民币298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系初犯,认罪认罚,且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赔偿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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