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铜王检诉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女,1960年**月**日出生于本市,公民身份号码610202196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现租住于浙江省嵊州市**路**号,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街**院**单元**层**号,系个体经营户。该曹于2016年4月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铜川市公安局王益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1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2018年4月10日本院决定解除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川市公安局王益分局调查/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4月1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两次,2017年8月10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后未重报。
铜川市公安局王益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5年1月18日,曹某某在明知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以其女周某某做生意周转不开为由,使用两本假房产证为抵押,骗取受害人陈某某信任,从陈某某处骗得现金10万元,其中7万元用于个人还债,3万元交周某某还债。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铜川市公安局王益分局认定的犯罪证据不足,无法证明被不起诉人借款时具有非法占有的犯罪故意,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铜川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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