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2019年11月6日、2020年1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绵阳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3月19日,侦查机关在游仙区治平路刘某某(另作处理)暂住房楼下抓获刘某某、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并从两人暂住房内查获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13.18克、甲基苯丙胺、咖啡因(俗称麻古)2.65克。刘某某多次从杨某某、郎某某处购买冰毒后多次卖给代某某、李某某等人。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在与刘某某共同居住生活期间多次协助刘某某联系下家、收钱,向下家发货或者送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绵阳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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