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贩卖毒品案)_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绵检诉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女性,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04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路**楼,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3月20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由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2019年11月6日、2020年1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绵阳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3月19日,侦查机关在游仙区治平路刘某某(另作处理)暂住房楼下抓获刘某某、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并从两人暂住房内查获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13.18克、甲基苯丙胺、咖啡因(俗称麻古)2.65克。刘某某多次从杨某某、郎某某处购买冰毒后多次卖给代某某、李某某等人。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在与刘某某共同居住生活期间多次协助刘某某联系下家、收钱,向下家发货或者送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绵阳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