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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贩毒案)_原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原检一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曾用名曹某某,男,196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70319******,汉族,初中毕业,无业,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南省*********号楼*单元*号。被不起诉人曹某某于2005年至2018年有多次强制隔离戒毒的记录。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7月24日被原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5日因不适合羁押被本院不批准逮捕,2019年8月6日被原阳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5月1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原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将案件第一次退回原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原阳县公安局于2020年7月29日将案件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原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7月17日23时许,在新乡市**区**路**公园公厕旁,被不起诉人曹某某以每小包1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张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俗称黄皮)三包,曹某某实际支付张某某毒品海洛因两包,其中一包留给自己吸食。

2019年7月18日21时许,在新乡市**区**路***公园公厕旁,被不起诉人曹某某以每小包1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张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两包,曹某某实际支付张某某毒品海洛因一包,其中一包留给自己吸食。原阳县公安局民警现场查获毒品海洛因一包,经称量,该一小包毒品海洛因为0.3101g。

本案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在审查起诉期间,经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原阳县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再退回补充侦查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的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原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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