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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赌博案)_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瑞检刑不诉〔2020〕2810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岭市**镇**村**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曹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份以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在瑞安市**镇**小区**幢**单元右边第**间房子一楼,供他人以麻将形式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同年9月16日15时许,该赌窝被公安机关查获,被不起诉人曹某某被当场抓获。期间,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共计抽头渔利人民币1万元左右。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曹某某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归案经过、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朱某某、洪某某、张某某、周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赌博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能如实供述、认罪认罚且全部退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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