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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赌博案)_华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华亭市人民检察院

华亭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华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曾用名曹**,绰号“**”,男,汉族,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227261984*******,小学文化,甘肃省庄浪县人,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岳普湖县**小区**号楼**单元**室,无业。2019年11月15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华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华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27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华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赌博罪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审查起诉期间,因部分犯罪事实不清,于2020年3月2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4月21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6月25日15时许,柳某某伙同朱某甲预谋组织赌博,后朱某甲租赁被不起诉人曹某某位于庄浪县朱店镇大曹村三社南山梁上堡子里的老宅作为赌博场所。当日22时许,被告人柳某某组织周某某、朱某乙、杨某某、吴某某、赵某某、马某某、徐某某、王某某、靳某某、李某某、董某某等20余人,分别乘车来到庄浪县朱店镇大曹村三社南山梁上,在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的接应下进入赌博地点。柳某某在朱某乙的协助下,组织参赌人员“亮板”、“登板”,并为参赌人员提供骰子等赌具让参赌人员以“摇骰子”押单双,100元起步,上不封顶的方式进行赌博。在赌博过程中柳某某安排朱某乙以5%的比例从赌局中“打水”,共计抽头渔利约1万余元;朱某甲、周某某在赌场中“放板”,为参赌人员提供资金帮助,并从中赚取高息。赌局进行约半时后被庄浪县公安局朱店派出所民警查获,当场查获赌资20余万元。

本院认为,曹某某上述行为,已构成赌博罪,但已过追诉时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曹某某不起诉。

     

华亭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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