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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灵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灵石县人民检察院

灵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灵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729199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灵石县**镇**村**号**门,现住灵石县**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灵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 2020年9月2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由灵石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晋中市灵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2日中午13时许,山西灵石**煤业有限公司*部**李某某在该公司内抓获偷废铁的马某某,后拨打报警电话,并联系该公司**杨某某、曹某某,三人欲驾驶单位皮卡车(晋K****7)将马某某移交灵石县公安局英武派出所处理,期间李某某负责驾驶,杨坐副驾驶位,曹某某与马某某坐皮卡车后车斗中,当车辆行驶至某某煤业有限公司食堂附近路段时,马某某突然跳车,马某某坠地后李某某、杨某某、曹某某立即停车施救并拨打120,120急救车到达现场时马某某因伤势过重已死亡。山西省灵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马某某系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致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

被不起诉人已对被害人家属进行民事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本院认为,曹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晋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灵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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