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天检诉刑不诉〔2019〕68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021968********,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系湖南省**院副总工程师,长沙市**行业专家评委。住湖南省长沙市**区**嘉园**栋**号(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韶山**路**号**栋**室)。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8年3月14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2018年5月8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浏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8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因案情复杂,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3次(自2018年11月20日至2018年12月4日;自2019年2月4日至2019年2月18日;自2019年4月19日至2019年5月3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次(自2018年12月4日至2019年1月3日;自2019年2月18日至2019年3月18日)。
浏阳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4年4、5月的样子,湖南**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老板李某某(另案处理)找到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提出**公司在**市轨道交通1号线一期工程自动扶梯、电梯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以下简称:地铁1号线电梯项目)代理**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第二名的成绩中标了,但是参与了投标的**电梯公司提出质疑复审,如果曹某某被抽到担任地铁1号线电梯项目的复审评委,请求曹某某在复审的过程中帮助**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如果复审结果跟原来一样的话,李某某承诺给予曹某某25万元作为报酬。曹某某暗示李某某还需找其他评委一起帮忙,之后地铁1号线电梯项目进行复审,曹某某被抽中担任复审评委,**公司代理**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仍旧以第二名的成绩中标了。事后李某某陆续支付给曹某某“好处费”5.6万元。
2016年,**市轨道交通4号线一期工程自动扶梯、电梯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以下简称:地铁4号线电梯项目)马上开标了,在开标前一天,李某某来到长沙市**区**嘉园附近与被不起诉人曹某某见面,告知曹某某,他的**公司参与了地铁4号线电梯项目的投标,提出如果曹某某被抽中担任评委,请求其在评标的过程中对**公司给予关照,曹某某答应了。当场李某某送给曹某某“好处费”现金人民币0.5万元,但曹某某未被抽中担任地铁4号线电梯项目的评委。
2017年9月份,**市轨道交通5号线一期工程自动扶梯、电梯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以下简称:地铁5号线电梯项目)马上开标了,在开标前一天,李某某来到长沙市**区**嘉园附近与被不起诉人曹某某见面,告知曹某某,他的**公司参与了地铁5号线电梯项目的投标,提出如果曹某某被抽中担任评委,请求其在评标的过程中对**公司给予关照,曹某某答应了。当场李某某送给曹某某“好处费”现金人民币0.5万元,但之后曹某某未被抽中担任地铁5号线电梯项目的评委。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共计收受李某某“好处费”6.6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浏阳市公安局认定曹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4月29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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