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_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海检三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甲(曾用名曹某乙),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811997********,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山西省**传媒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资兴市三都镇总厂区**村**栋**号。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8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甲涉嫌非法入侵住宅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9月11日9时许,犯罪嫌疑人曹某甲在未经他人许可的情况下,以找开锁公司开锁的方式,入侵海淀区**号楼**单元**许某某家中,并将许某某打伤,后被民警抓获。经鉴定,被害人许某某的伤情已构成轻微伤。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1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曹某甲同被害人许某某(女,23岁)因感情纠纷,未经允许侵入本市海淀区**号楼**单元**许某某住处,后二人发生纠纷、互殴,其间,被不起诉人曹某甲掌掴被害人许某某,致其右眼睑挫伤等伤,经鉴定为轻微伤。

被不起诉人曹某甲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张某某、韩某某、焦某某证言、被害人许某某陈述、被不起诉人曹某甲供述和辩解、现场录像等,证明被不起诉人曹某甲未经被害人许某某允许侵入许某某住宅的犯罪事实。

2.到案经过,证明被不起诉人曹某甲被民警当场抓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曹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曹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