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_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合检刑不诉〔2019〕9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61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陕西省渭南市*******组,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2019年9月5日被合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2月份,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受雇佣伙同李某(已起诉)等人强行入住被害人成某某家中,在主人报警后,派出所民警出警后拒不离开,时间长达10余小时。

2014年3月份,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受雇佣伙同刘某(已起诉)、李某去被害人张某某家以骚扰方式讨债,入住该家长达四、五天之久,严重影响他人家庭生活秩序。

公安机关对上述犯罪事实立案侦查的时间分别为2019年4月8日、7月2日,均已超过追诉期限。

本院认为,曹某某涉嫌犯罪的行为,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非法所得425元交合阳县公安局涉案资金专户,已随原案移送合阳县人民法院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渭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合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118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