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合检刑不诉〔2019〕9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61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陕西省渭南市**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2019年9月5日被合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2月份,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受雇佣伙同李某(已起诉)等人强行入住被害人成某某家中,在主人报警后,派出所民警出警后拒不离开,时间长达10余小时。
2014年3月份,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受雇佣伙同刘某(已起诉)、李某去被害人张某某家以骚扰方式讨债,入住该家长达四、五天之久,严重影响他人家庭生活秩序。
公安机关对上述犯罪事实立案侦查的时间分别为2019年4月8日、7月2日,均已超过追诉期限。
本院认为,曹某某涉嫌犯罪的行为,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非法所得425元交合阳县公安局涉案资金专户,已随原案移送合阳县人民法院。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渭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合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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