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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赣康检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日出生,民身份号码432522********6990,汉族,大学本科,昆山****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住昆山市经济开发区********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赣州市南康区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1月20日被赣州市南康区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赣州市南康区森林公安侦查终结,被不起诉人某某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3月23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龙南县人大、龙南县发改委通过招商引资引进了****有限公司和香港***公司,由两公司共同出资组建龙南县******有限公司,该公司经龙南县发改委和赣州市发改委核准在龙南县投资建设龙南雷公山70MW风电场项目。2016年4月,龙南县******有限公司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取得用地许可的情况下,指定由曹某云任公司项目经理全面负责雷公山70MW风电场项目工作,指挥**公司在龙南县东坑管委会“雷公山”、龙南镇“金盆山”等山场利用挖掘机、推土机等机械设备沿原有的林区道路拓宽和新开挖林地修建运输设备的道路和风力发电机平台35个,造成大量林地被毁坏和非法占用。经司法鉴定,在某某任职期间非法占用林地面积825.62亩(生态公益林632.92亩,商品林192.7亩)。

2018年10月22日某某主动到赣州市南康区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曹某云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鉴于被不起诉人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公司已补批林业用地手续,且进行了植被复绿及补缴相关费用,生态环境已得到恢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云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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