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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资检环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021968********,资兴市**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兼总经理,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为湖南省资兴市**街道**路**号。2019年11月19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资兴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18日由本院决定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资兴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现已审查完毕。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10月至2016年3月,资兴市**有限公司与资兴市东江街道办事处仁里村唐家组、星红村东四组分别签订了租赁协议,承租了集体所有的“盘古庙”、“公斋石落”2个山场,承租期为10年。2016年7月,该公司经湖南省林业厅批准取得上述山场4.829公顷(72.435亩)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2018年以来,为扩充生产及节约生产成本,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在未办理林地使用手续的情况下决策并指挥工作人员超范围非法占用林地13.4亩(将该山场南面的一块林地硬化成水泥坪用来停放机动车辆;在采石生产过程中将大量的盖山渣土就近倾倒在该山场北面林地上、将加工的石料堆放到该山场南面林地上),造成原有的林地植被被完全损毁,种植条件遭受严重破坏。

本院认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认罪认罚,已落实生态修复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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