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赣章检一部刑不诉〔2020〕115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02198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务工,出生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路**座**房,现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村**号**栋**室。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赣州市章贡区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赣州市章贡区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赣州市章贡区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使用挖机在水西镇蛤湖村黄屋组“**”山场挖掘条带种植脐橙树,占用防护林至今,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现有证据可以证实犯罪嫌疑人曹某某与黄某某商议占用林地种植脐橙,但对于采用何种手段种植脐橙曹某某主观上不明知,曹某某只负责出资,不参与具体的种植、经营管理,非法占用林地同时必须达到毁坏林地,造成林地原有植被严重毁坏的行为才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而曹某某主观上只知道合伙种植脐橙,其出资后从未到过现场,对如何种植、是否会对林地造成何种破坏均不知情,因此赣州市章贡区森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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