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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公开版)_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日岚检一部刑不诉〔2020〕73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2196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是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镇**村,住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经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日照营业部理财经理李某某(另案处理)介绍成为该公司理财师。为获取高额提成,自2018年5月至2019年12月,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在日照市岚山区**镇及周边,以一年期存款利息收益6%为诱饵,通过发送宣传手册、举办座谈会、扶贫活动等多种途经向社会公开宣传,以开具“中融资产通知单”的方式,非法向曹某某等50人吸收资金,并将所吸收的资金通过李某某转账至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的资金账户。

其中,犯罪嫌疑人曹某某个人非法吸收存款金额为2784804元,续存金额为305800元,已兑付本息325328元,个人获取提成64245.8元。

2019年6月,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资金停止兑付。2019年7月2日,该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立案侦查。

2019年12月13日,曹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投案。本案移送审查起诉前,其个人已将上述非法吸收存款垫付。

本院认为,曹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但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且积极退赃挽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拟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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