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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非法拘禁案)_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江检诉刑不诉〔2020〕154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女,200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1423302000********,汉族,中专文化,劳务人员,出生地山西省方山县,住山西省方山县**镇**村**号。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7月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7月29 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8月29日决定将本案退回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补充侦查,2020年9月28日该分局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6月27日许,被不起诉人曹某某伙同胡某某、张某某、雷某某、白某某(均为传销人员)为将魏某某拉入连锁经营传销组织,以游玩之名,将魏某某骗至南京,并入住南京市江宁区**街道**园**苑**幢**室,曹某某等人从6月27日至7月3日,带魏某某在南京市多个景点游玩,白某某带其外出上传销培训课,每晚入住长城苑10幢1710室,由张某某陪住一室,为防止魏某某逃跑,从7月1日晚开始将大门反锁,至7月4日凌晨魏某某在南京市江宁区**街道**苑**幢**室逃离该传销组织过程中从窗户上坠楼身亡。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曹某某非法拘禁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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