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泸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聋哑人),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2********6015,苗族,文盲,湖南省泸溪县人,无业,住泸溪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1月06日被泸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03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向玉明,湖南君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泸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16时许,张某某因怀疑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砍了其二人交界地杉树的事找到曹某某,曹某某当时手持一把正在做工的斧头,因怕曹某某使用的斧头砍张某某,在场的陈某甲、陈某乙抢走了曹某某手里的斧头。尔后,曹某某返回自己家中拿出一支疑似枪支欲找张某某报复,被陈某甲、陈某乙再次制止,并将疑似枪支夺下。次日,泸溪县公安局民警在**镇**村**组曹某某家中将疑似枪支缴获。经湘西州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该发射器具认定为以火药为动力发射的枪支。
2020年11月16日,泸溪县公安局干警在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家中将曹某某抓获。
本院认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聋哑人犯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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