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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非法持有枪支)_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酉检刑不诉〔2020〕Z42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4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5241947********,土家族,小学,无业,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酉阳县)******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月28日被酉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酉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曹开万涉嫌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不起诉曹开万自愿认罪认罚。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1997年2月,被不起诉人曹某某从他人手中购买一支枪支并非法持有至今。2019年12月13日曹某某主动将其持有的枪支上交至酉阳县公安局**派出所。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该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非制式枪弹的非制式枪,具备致伤力。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曹某某购买并持有枪支目的是为了当时守护林场,主观恶性不大,从其购买至今未使用枪支做违法犯罪,社会危害性不大。

2.曹某某主动上缴枪支并在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

3.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枪支依法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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