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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江检一部刑不诉〔2020〕184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7198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平武县**镇**村**组,住**镇**苑**期**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江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30日晚22时许,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在江油市永胜镇六峡村涪江六峡武引水库兴隆沟,在禁渔区域、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捕捞工具地笼进行非法捕捞水产品,被民警现场挡获,并查获禁用捕捞工具地笼2个和渔获物,其中一条白条子学名鳌鱼重0.058公斤,以及39只虾净重0.072公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交代、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曹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捕捞用的渔具由公安机关依法没收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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