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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益资检公诉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3011967********,汉族,大学文化,益阳市资阳区**中心工作人员,现住益阳市资阳区**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2020年6月22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伙同汤某某、李某某、张某某、欧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资江河道益阳市资阳区沙头镇明星村河段的水域使用渔船进行电作业捕鱼,共计捕捞渔获物397.9公斤。经价格认定,所捕渔获物价值人民币5470元。

2020年7月16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因病死亡。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已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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