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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非法狩猎案)_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甘检一部刑不诉〔2020〕83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1972年****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51972********,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甘南县,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甘南县******屯,现住地黑龙江省甘南县******屯,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政治面貌群众,无前科劣迹,2019年12月23日因涉嫌非法狩猎罪被甘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8日10时许,甘南县公安局查哈阳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利用粘网在查哈阳乡富国村民生二屯王某某家空房场院内及自家空房场院内非法捕鸟。曹某某利用粘网在王某某家院内捕获3只野生鸟后,放进鸟笼当做诱饵进行捕鸟。曹某某利用两只粘网共计捕获35只野生鸟。2020年7月16日,经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检测中心鉴定,曹某某捕获的鸟类中第一类29只均为雀形目雀科白腰朱顶雀或极北朱顶雀;第二类3只均为雀形目文鸟科麻雀;第三类3只无法确认物种来源。

本案的证据情况: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抓获)、侦破经过、关于发布野生动物禁猎去和禁猎期的通告、现场指认照片、物证照片、鉴定意见书、现实表现证明、情况说明,认罪认罚承诺书等;

2.证人倪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实施了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六条规定,符合非法狩猎案的立案标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其应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在侦查、审查起诉环节均具有认罪认罚的情节,且犯罪情节轻微,无前科劣迹,依据《齐齐哈尔市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酌定不起诉实施细则(试行)》,曹某某非法狩猎的行为,符合相对不起诉条件,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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