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郴永检公诉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3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湖南省永兴县,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湖南省永兴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郴州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郴州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4月10日向郴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郴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4月15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曹某某为猎捕野生动物食用、防止野生动物食用其保护种植的油茶树幼苗,于农历2018年11月的一天、12月中旬的一天、2019年2月下旬的一天,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利用其买来的猎夹欲猎捕野生动物,三次分别在“燕窝里”山场及“猪婆垅”水库旁的水田里放置5个猎夹,每次放置2至3天时间,但均未猎捕到野生动物。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曹某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和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2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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