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二部刑不诉〔2020〕218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199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021997********,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临沂市人,务工,住临沂市兰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8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曹某某自2018年8月以来在临沂市兰山区**路**路**路**小区一仓库内非法储存、销售汽油,自2018年8月至2019年8月21日非法销售散装汽油60余万元。2019年8月21日当场扣押散装汽油193桶(过磅称重后约3.77吨,约为5200升,物价鉴定为每升6.52元,共33904元)。李某某自2019年4月底至2019年8月21日与曹某某合作,销售散装汽油约6万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案被不起诉人曹某某非法经营汽油的数额不清,因此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的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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