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道检公诉刑不诉〔2020〕69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031982********,汉族,初中文化,公司职员,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住郴州市苏仙区**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18年11月27日被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30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24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道县公安局执行,2020年7月23日本院决定对其解除取保候审决定。
本案由永州市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6日、11月19日两次退回道县公安局补充侦查,道县公安局于2019年10月6日、12月5日补查重报,2019年11月5日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湖南省郴州市的“华飞贸易有限公司”由廖某某、王某某夫妻于2009年3月9日成立,经营范围为酒类及预包装食品批发兼零售、卷烟、雪茄烟零售。华飞贸易有限公司在2014年6月9日向郴州市烟草公司申请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从2014年6月9日至2019年5月15日,但在2018年8月22日许可证因一年内两次以上违法被取销经营资格),开始扩大卷烟进销批发业务,并在多地成立名烟名酒店。经查实仅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1月22日期间,华飞贸易有限公司卷烟业务经营额就有人民币680327877.32元,其中非法经营专供出口卷烟销售额为人民币21983153.10元。
曹某某于2012年5月进入华飞贸易有限公司,是华飞贸易有限公司卷烟仓库的库管,负责公司非法经营卷烟的保管。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受雇于华飞贸易有限公司,负责公司非法经营卷烟的仓库保管,在公司的非法经营活动中所起的作用不大,情节轻微,案发后又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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