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紫检刑检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汉族,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4251973********,中专文化程度,农民,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非中共党员、非国家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紫阳县**镇**村**组**号,住紫阳县**镇街道,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紫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9日被本院依法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无前科。
本案由紫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审查期间,因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退回紫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紫阳县公安局于2020年7月24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紫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在**镇街道经营“**药店”从事药品零售,并于2005年办理了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许可证》,2010年经换证后药品经营有效期为2010年6月8日至2015年6月8日。2016年3月9日,紫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曹某某持有的《药品经营许可证》予以了注销,并在紫阳县人民政府网站进行了公告。2015年6月9日至2019年4月1日期间,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在未换取新证、未经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继续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共向患者销售药品金额累计12余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紫阳县公安局认定曹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第三百六十七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紫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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