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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非法经营案)_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未检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41961********,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兰陵县,住兰陵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兰陵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3月20日被兰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3月26日被取保候审,于2019年6月2日被兰陵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2019年8月20日、2020年7月30日被兰陵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本案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6月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以来,吴某某、柏某某在未取得《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等相关手续的情况下自己直接联系或者通过他人介绍销售给予提成的方式非法给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杨某某夫妇等人私自经营的加油站多次供油,涉案价值500余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020年7月1日经营闭杯闪点>60°柴油入罪所依据的《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被商务部废止,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经营的柴油闭杯闪点是否小于等于60°,现有证据无法证实,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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