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冷检公诉刑不诉〔2019〕105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2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现住冷水江市**街道**小区**房。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8年11月27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3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10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4月2日向娄底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娄底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4月8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娄底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5月23日至2019年6月21日、自2019年8月5日至2019年9月4日),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5月9日至5月23日、自2019年7月22日至8月5日、自2019年10月5日至10月19日)。
娄底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6月至2018年11月期间,梁某某(已起诉)、李某(已起诉)使用微信在网络上销售假烟90余万元。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明知梁某某、李某在网上销售假烟,还帮其从快递公司取假烟并送烟,收取购烟人的款项。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娄底市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曹某某非法经营数额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0月1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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