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检四部刑不诉〔2020〕91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6031993********,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成都市武侯区**花园**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路**号**门**室)。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奚某某、王某某(均另案处理)与被害人吴某某系游戏好友,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奚某某、王某某经事先预谋,由奚某某骗取吴某某的游戏账号,而后三人将吴某某游戏账号内的游戏装备等卖掉换钱。2020年5月9日上午,奚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害人吴某某,以代练游戏副本为由骗取了被害人吴某某授权登录“九阴真经”游戏账号。奚某某将吴某某游戏账号中的6000黄金币在游戏商城中购买了“火浣台”,并将购得的“火浣台”分别转移到奚某某、曹某某、王某某的游戏小号中,再通过游戏小号将“火浣台”兑换成“翡翠墨玉璜”装备,最终将兑换的“翡翠墨玉璜”转移至王某某另一游戏账号。同时奚某某将吴某某游戏账号中绑定的5个“翡翠墨玉璜”分解并重新合成“翡翠墨玉璜”并全部转移到王某某另一游戏账号,最终王某某通过游戏交易平台“蜗牛集市”将“翡翠墨玉璜”全部出售,得款人民币6582元,该款由三人均分。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游戏装备交易记录等书证;
2.证人顾某某的证言、同案犯奚某某、王某某的供述;
3.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的供述;
5.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6.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提取的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赔偿、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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