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莒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113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195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71951********,汉族,中共党员,小学文化,山东省莒南县**镇***村人,农民,住**村。于2019年9月18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5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港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5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临港公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09年至2010年,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在**村段非法盗采河沙并出售给他人,经过兰山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价值为83866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临港公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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