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分检一部刑不诉〔2021〕10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71988********,汉族,初中文化,江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星子县,家住新余市高新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骗取贷款罪,先后于2020年6月10日、2020年11月12日被分宜县公安局及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分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新余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1月11日指定本院管辖该案,分宜县公安局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以下简称“被不起诉人”)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20年11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021年1月7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分宜县公安局于2021年1月20日再次移送起诉。
分宜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8月被不起诉人虚构餐厅装修的名义向**银行申请贷款100万元,实际上装修方“**装修公司”系虚构,在该装修合同签字的法人代表宋某某实际为被不起诉人的合伙人。2018年8月被不起诉人又虚构以购买粮油副食名义向**银行续贷100万元,证明贷款用途的采购合同的供应商新余市**有限公司法人施某某早在2017年11月就已经去世,“施某某”签名系虚假的,且被不起诉人名下或个人公司也未和新余市**有限公司发生任何实际上的业务往来。第一笔贷款按贷款协议已经结清,第二笔贷款已提前结清。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认为该案证据仍不能证实被不起诉人骗取贷款的行为给金融机构造成了重大损失,亦无法证实被不起诉人构成骗取贷款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新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分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分宜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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