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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骗取贷款案)_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和检三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221974********,汉族,大专文化,河北省石家庄市**医院**,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街**号。因本案于2018年11月3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9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小艳,天津晟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19年10月1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11月19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2019年12月19日再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1月19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2020年2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4年7月,犯罪嫌疑人沈某某、曹某某、胡某某三人伙同钟某某(另案处理),并受钟某某指使,沈某某、曹某某、胡某某三人分别使用虚假贷款材料以联保体的形式向民生银行白堤路支行分别贷款人民币300万元,共计人民币900万元。贷款到期后无法归还。后钟某某将上述贷款中的540万元用于偿还其个人的债务,290余万元转入天津市**产后护理有限公司。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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