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瑞检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195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1195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镇**村,现住瑞安市**大厦**幢**单元**室。因涉嫌高利转贷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高利转贷罪,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9年9月29日、12月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10月21日、12月30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5月,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欲以其妻子郑某某名下的瑞安市**大厦**幢**单元**室的房产抵押向银行贷款作为其**家园的房产投资款,后蔡某甲向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提议将该笔贷款借给其用于经商周转,被不起诉人曹某某表示同意,双方约定借款期限6个月、月息1.8%。同年5月15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以房屋装修为名以上述房产作为抵押向中国工商银行瑞安分行贷款人民币170万元(月息0.55%),并于同日由银行以受托支付方式直接将该笔款项发放至蔡某甲指定的代收人蔡某乙的银行账户。后蔡某甲又向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借款人民币30万元,2013年8月19日,蔡某甲再次向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借款人民币20万元。期间,蔡某甲陆续偿付借款利息。2014年5月8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偿还银行人民币170万元的贷款,后又陆续以该产为抵押继续循环贷款。
2015年5月29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向蔡某甲出具一份收条,确认其2013-2015年间收到蔡某甲偿付的款项共计83.88万元(其中2013.5-2014.5共支付利息36万余元)。2017年5月,蔡某甲支付利息5万元,剩余借款本息至今未还。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曹某某没有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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