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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甲、曹某乙故意伤害案)_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甘检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5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出生地黑龙江省甘南县******屯,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甘南县******屯,居住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乡**村**屯农民,住该村。2020年3月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甘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8日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被甘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曹某乙,男,1987年8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5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出生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乡**村**屯,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乡**村**屯,居住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乡**村**屯农民,住该村。2020年3月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甘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8日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被甘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甲、曹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6日22时许,甘南县**乡**村**屯居民曹某乙与其父亲曹某甲,因琐事与宋某某产生矛盾,在曹某乙家门口,曹某甲手持铁质撬棍、曹某乙手持镐把子将宋某某打伤,后曹某乙主动向公安局报案。经鉴定宋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曹某甲、曹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曹某甲、曹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认罚,决定对曹某甲不起诉。

       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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