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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甲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105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130123198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乡**村**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8日被新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新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曹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4日13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曹某甲驾驶冀A*****小型轿车行驶至新元高速公路266公里+400米元氏方向处,撞中央隔离带护栏后又撞右侧护栏,造成乘车人曹某乙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后曹某乙经救治无效死亡。此事故经高速交警新乐新乐大队勘验及调查并认定:曹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司法鉴定,曹某乙系因交通事故至颅脑损伤死亡。被害人家属已对曹某甲谅解。

本院认为曹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曹某甲的犯罪情节较轻,无违法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曹某甲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曹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合本案的事实和情节,犯罪嫌疑人曹某甲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对曹某甲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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