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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甲包庇案)_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111977********,汉族,高中肄业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住大祥区**组**号**号。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7月9日被原邵阳市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9年3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包庇罪,于2018年7月9日被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邵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证据不足决定不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取保候审;经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15日被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甲涉嫌包庇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5日补查重报。

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12月25日11时许,犯罪嫌疑人曹某乙到案后交待,2017年12月4日晚其持枪在邵阳市大祥区**路将翁干强打死后,其哥哥犯罪嫌疑人曹某甲开在邵阳市体育新城接到他和刘文,并给他1000元钱助其逃跑。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足以认定曹某甲接送罪犯曹某乙并提供1000余元时主观上明知曹某乙是犯罪的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甲不起诉。

2020年2月13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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