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巢检检一刑不诉〔2020〕485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01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巢湖市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巢湖市**镇**村委**村,住巢湖市**镇**村委**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9月1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巢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21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曹某甲酒后驾驶皖******号小型面包车沿巢湖市栏杆集镇X100线由北向南行驶。当其行驶至X100线0公里50米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交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后将其带至安徽医科大学附属巢湖医院抽取待检。经安徽中和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曹某甲送检血液中酒精含量80.9mg/100ml。
被不起诉人曹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前科情况查询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曹某乙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曹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曹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节,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