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桐检刑不诉〔2020〕96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甲,曾用名曹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2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住桐梓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桐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06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曹某甲饮酒后驾驶号牌为贵C2****号小型轿车,从桐梓县娄山关街道尚河城沿溱溪南路往蟠龙大道方向行驶,当其行驶至朱砂河路段时,被执勤的民警当场查获,现场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34mg/100ml,经鉴定:送检的曹某甲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4.1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曹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初犯、认罪悔罪等情节,根据《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人民检察院、贵州省公安厅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案件的会议纪要》第24条的规定,曹某甲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24.15mg/100ml,无其他从重处罚情节,人民检察院可以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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