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柘检公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甲,曾用名曹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30198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住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被柘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柘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被不起诉人曹某甲于同年3月3日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31日21时32分许,被不起诉人曹某甲酒后驾驶苏******号小型汽车行经柘荣县双城镇文昌北路左转至上桥路50米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曹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0.45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曹某甲于2020年1月2日经柘荣县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曹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柘荣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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