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颍检检一刑不诉〔2020〕91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甲,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6198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颍上县**镇**社区**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次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0日经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颍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20年6月14日退回颍上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7月14日颍上县公安局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颍上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曹某甲伙同曹某乙(另案处理)、曹某丙(另案处理)在颍上县**镇**北门对田某某、李某某实施殴打,并致李某某轻伤后果。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只有曹某丁(另案处理)一人供述曹某甲开车撞人,无其他证据印证,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曹某甲参与殴打被害人。颍上县公安局认定曹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阜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颍上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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