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棱检诉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甲,绰号曹某乙,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321965********,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绥棱县,住**小区**号楼**单元**室。1984年4月29日因犯抢劫罪被安达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1984年10月31日因盗窃罪被绥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85年9月21日因犯逃脱罪、盗窃罪免于加刑;2001年1月11日因犯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私藏枪支、弹药罪被绥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7年11月6日因犯赌博罪、故意伤害罪被绥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9年12月2日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被绥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8月25日经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柳国友,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2323321968********,黑龙江蓝舸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黑龙江省绥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甲、程某甲、钟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查后于2020年7月6日移送起诉。本院分别于2020年3月14日、2020年5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本院于2020年7月11向绥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该案于2020年8月21日在安达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在提起公诉后,犯罪嫌疑人家属向公安机关提供了刘某甲出具的债权转让协议,因证据发生变化,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曹某甲、程某甲、钟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撤回起诉。
绥棱县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犯罪嫌疑人魏某甲为向初某甲索要石某甲替其向银行还的款项,指使犯罪嫌疑人曹某甲、钟某甲、程某甲于2016年12月19日、20日分别将初某甲两台货运车辆扣至绥棱县甜菜站院内,魏某甲向初某甲索要50万元赎车金。初某甲向魏某甲多次索要被扣车辆无果,车辆被扣一个月后,初某甲找焦某甲说情,于2017年1月21日给魏某甲出了20万欠条,当场给了魏某甲2万元现金,才将二台货车赎回。在车辆取回后,魏某甲又向初某甲索要2万元现金。魏某甲等人强行扣押初某甲二台货车长达一个月,给被害人初某甲造成经济损失约30余万元。在本院审查起诉后,出现新证据。刘某甲证实其将对初某甲的20万元债权转让给魏某甲,并且刘某甲和魏某甲之间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但是刘某甲并没有将债权转让事宜告知初某甲。经本院审查,并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仍无确切证据证明魏某甲与刘某甲、刘某甲与初某甲三人之间20万元债务是否真实存在,虽然刘某甲证实其替初某甲偿还绥棱县邮政储蓄银行贷款20万元,但没有相关书证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绥棱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曹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初某甲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绥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直接向绥棱县人民法院起诉。
绥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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