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辽弓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甲,女,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051966********,汉族,初中文化,系**矿业公司*公司**,户籍地辽阳市弓长岭区**路**号**单元**号,现住鞍山市立山区**小区**号**单元**号。2013年9月2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辽阳市公安局弓长岭公安分局警告;2013年12月27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辽阳市公安局弓长岭公安分局行政拘留7日;2014年3月7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辽阳市公安局弓长岭公安分局行政拘留10日;2014年4月30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辽阳市公安局弓长岭公安分局行政拘留10日;2015年9月3日,因扰乱单位秩序被辽阳市公安局弓长岭公安分局行政拘留5日;2016年3月7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辽阳市公安局弓长岭公安分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5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弓长岭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1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10月21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弓长岭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弓长岭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6日补查重报。
辽阳市公安局弓长岭公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3年至今,犯罪嫌疑人曹某甲以其弟弟曹某乙被王某某扎死一案的判决较轻为名,利用国家重要会议、节点等重大活动期间,多次到中央、省、市等各级政府相关部门无理、非法上访,扰乱公共秩序。2013年9月2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辽阳市公安局弓长岭公安分局警告;2013年12月27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辽阳市公安局弓长岭公安分局行政拘留7日;2014年3月7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辽阳市公安局弓长岭公安分局行政拘留10日;2014年4月30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辽阳市公安局弓长岭公安分局行政拘留10日;2015年9月3日,因扰乱单位秩序被辽阳市公安局弓长岭公安分局行政拘留5日;2016年3月7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辽阳市公安局弓长岭公安分局行政拘留10日。在“70周年国庆”安保期间,犯罪嫌疑人曹某甲再次前往北京,于2019年9月9日、11日、12日,分别到国家信访局、中纪委进行无理非法上访,期间曹某甲处于失控状态在北京滞留。
2019年9月14日,犯罪嫌疑人曹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辽阳市公安局弓长岭公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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